組織章程

*  中華民國93年3月21日訂定 (經行政院衛生署93年5月25日衛署醫字第0930210556號函准予設立)
*  中華民國93年10月31日修正第15條 (經行政院衛生署93年12月14日衛署醫字第0930051803號函備查)
*  中華民國94年3月26日修正第1條 (經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10日衛署醫字第0940016807號函備查)
*  中華民國95年6月3日及95年7月31日修正第6條、第7條及第9條 (經行政院衛生署95年8月31日衛署醫字第0950036899號函備查)
*  中華民國96年6月2日修正第7條及第12條 (經行政院衛生署96年7月23日衛署醫字第0960030711號函備查)
*  中華民國108年7月 6日修正全文 (經衛生福利部109 年2月5日衛部醫字第1090002585號函許可)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永信李天德醫藥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生技醫藥相關學門之教育與研究發展為目的,辦理下列業務:

  1.   獎勵生技醫藥研究學者及優秀研究生,以鼓勵其專心生技醫藥學術之研究及促進生技醫藥發展。
  2.   舉辦或贊助相關之生技醫藥學術研究會議、講座、研討及參訪等活動。
  3.   辦理及贊助生技醫藥社會教育及公益活動。
  4.   辦理及贊助健康講座活動及座談。
  5.   設立符合本會宗旨之公益性教育與研究機構、醫藥文物館,服務、教育民眾醫藥知識之事務。

第三條

本會由永信藥品工業公司創辦人李天德等人,捐助新臺幣壹千萬元為設立基金,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中市大甲區頂店里成功路325號。

第五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2.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3.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4.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5.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6.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7.   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8.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9.   合併之擬議。
  10.   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3.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4.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者,由本會通知衛生福利部,或逕由衛生福利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衛生福利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

第九條

董事會之普通決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其特別決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較高之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後,始得行之。但第五款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得依前項普通決議辦理:

  1.   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2.   基金之動用。
  3.   以基金填補短絀。
  4.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5.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6.   合併之擬議。
  7.   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8.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在會議通知中載明,並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衛生福利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條

董事及執行長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知有利益衝突者,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及執行長得因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董事或執行長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經利害關係人舉發並調查屬實者,應由董事會決議命其迴避。
第一項規定於董事長之選舉及董事之改選時,不適用之。

第十一條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社會賢達及醫、藥學者為特別顧問,經董事會議決後聘任之。本會置執行長或祕書長一名,綜理董事會授權及決議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應建立會計制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第十三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1.   存放金融機構。
  2.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3.   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4.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5.   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6.   其他經衛生福利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訂定得投資之項目。

第十四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衛生福利部備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第十六條

本會因情事變更,得經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第十七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規定。

第十七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規定。

第十八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經衛生福利部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該部指定之機關、法人或團體所有,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

第二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衛生福利部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同。